单 位:云南诺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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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莫菲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康林小区四-A期25栋1401室
云南诺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2022年3月2日对你公司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燕京啤酒(昆明)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外排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在2021年7月3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未正常运行,废气外排口(DA001)烟尘仪长期出现故障且未及时更换,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情况,且你公司在自动监控设施故障发生后的十二小时内未进行报告,并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在故障期间未采取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控数据。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六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 处6.5万元罚款。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确保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稳定传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6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7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64145782